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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幅度 | 适用条件 | 裁量基准 | 行政命令 | 是否公开 | 处罚权限 |
1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 | 《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规,责令改正 | 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是 | 市级、县区级 |
较轻 | 逾期未改,或一年内两次违规的 | 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三次违规的 | 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规三次以上,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以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罚款 | ||||||
2 |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等;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园、公共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性广告、传单,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 《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园、公共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性广告、传单,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广告、传单散发者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散发活动组织者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规,责令改正 | 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是 | 市级、县区级 |
较轻 | 逾期未改,或散发商品广告10份以下的 | 对广告、传单散发者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对散发活动组织则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两次违规的,或散发商品广告10-20份以下的 | 对广告、传单散发者处三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对散发活动组织则处七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规两次以上的,或散发商品广告20份以上的,或在商业广场、交通路口散发的 | 对广告、传单散发者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散发活动组织则处九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3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未按照规定地段、时限和范围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 《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未按照规定地段、时限和范围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次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规,责令改正 | 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是 | 市级、县区级 |
较轻 | 逾期未改,或一年内两次违规的 | 每次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三次违规的 | 每次处五十元以上八十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规三次以上的,或使用机动车辆占道经营的,或占道经营规模较大影响道路通行的 | 每次处以八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
4 | 沿街门店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或墙体外立面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宣传、推广商品或者服务 | 《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沿街门店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或墙体外立面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宣传、推广商品或者服务,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规,责令改正 | 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是 | 市级、县区级 |
较轻 | 逾期未改,或擅自超出门、窗或墙体外立面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宣传、推广商品或者服务在1平方米以下的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两次违规的,或擅自超出门、窗或墙体外立面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宣传、推广商品或者服务在1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 | 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规两次以上的,或擅自超出门、窗或墙体外立面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宣传、推广商品或者服务在5平方米以上的 | 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5 | 机动车经营者擅自利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停车场(位)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从事机动车展销和拍卖等经营活动 | 《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机动车经营者擅自利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停车场(位)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从事机动车展销和拍卖等经营活动,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划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规,责令改正 | 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是 | 市级、县区级 |
较轻 | 逾期未改,或展销和拍卖车辆在3辆以下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七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两次违规的,或展销和拍卖车辆在3辆以上10辆以下的 | 处一万七千元以上两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规两次以上,或展销和拍卖车辆在10辆以上的 | 处两万四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6 |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擅自设置、取消停车泊位或者擅自设置隔离墩、地桩、地锁、升降杆等障碍物阻挠、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公共停车泊位 | 《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擅自设置、取消停车泊位或者擅自设置隔离墩、地桩、地锁、升降杆等障碍物阻挠、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公共停车泊位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划分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对有违法所得但不能计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规,责令改正 | 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是 | 市级、县区级 |
较轻 | 逾期未改,或占用1-5个车位 | 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对有违法所得但不能计算的,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两次违规的,或占用5-10个车位 | 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对有违法所得但不能计算的,处七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规两次以上,或占用10个车位以上 | 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违法所得处以两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对有违法所得但不能计算的,处九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7 | 占用公共场地的停车泊位地面硬化铺装或者标志标线出现缺损、剥落,其所有人、管理人未及时维护、修整 | 《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占用公共场地的停车泊位地面硬化铺装或者标志标线出现缺损、剥落,其所有人、管理人未及时维护、修整,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规,责令改正 | 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是 | 市级、县区级 |
较轻 | 逾期未改,未及时维护、修整1-5处的 | 处五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两次违规的,或未及时维护、修整5-10处的 | 处六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规两次以上,未及时维护、修整10处以上的 | 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8 | 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未及时清除渣土、淤泥、枝叶等杂物、废弃物 | 《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未及时清除渣土、淤泥、枝叶等杂物、废弃物,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规,责令改正 | 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是 | 市级、县区级 |
较轻 | 逾期未改,占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下 | 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两次违规的,或占地面积20-50平方米, | 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四十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规两次以上,或占地面积50平方米以上 | 处每平方米四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
9 | 城乡生活垃圾未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随意丢弃、抛撒、倾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混合投放、收集、储存、运输、处置生活垃圾的 | 《邢台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一体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未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倾倒、抛撒、焚烧、堆放生活垃圾在1立方米以下的,或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 | 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130元以罚款 | 责令停止,限期整改 | 是 | 市级、县区级 |
较重 | 倾倒、抛撒、焚烧、堆放生活垃圾在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的,或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 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130元以上16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倾倒、抛撒、焚烧、堆放生活垃圾在3立方米以上的,或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或一年内违规两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以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16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10 | 擅自处理餐厨废弃物,或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 | 《邢台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一体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餐厨废弃物,或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首次违规,及时改正的 | 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市级、县区级 |
较重 | 未及时改正,经督办一次予以改正的;或一年内两次违规的 | 对单位处以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或一年内违规两次以上的 | 对单位处以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11 | 运输过程中泄漏、遗撒生活垃圾的 | 《邢台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一体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泄漏、遗撒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首次违规,或泄漏、遗撒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 | 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 责令清除 | 是 | 市级、县区级 |
较重 | 一年内两次违规的,或泄漏、遗撒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 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二十元以上四十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一年内违规两次以上的,或泄漏、遗撒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 | 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四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
12 | 建设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焚烧炉的 | 《邢台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一体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建设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焚烧炉的,由负有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市级、县区级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经督办一次的 | 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经督办二次的 | 对单位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13 | 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 | 《邢台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一体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及时改正,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并处以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 是 | 市级、县区级 |
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或给公众生活造成影响的 | 并处以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给公众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 | 并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14 | 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 | 《邢台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一体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处应当缴纳的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规,责改期限内及时缴纳的 | 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缴纳 | 是 | 市级、县级 |
较轻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内改正的 | 对单位处应当缴纳的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下且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下且不超过3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 | 对单位处应当缴纳的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且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且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0日仍未改正的,或一年内违规两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对单位处应当缴纳的垃圾处理费两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两倍以上三倍以下且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5 | 因为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以及擅自停止供热 | 《邢台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三款 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以及擅自停止供热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责改期限内及时整改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责令改正 | 是 | 市级、县级 |
较轻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0日仍未改正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一年内违规两次及以上的 | 给予警告,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6 | 未按规定退还热用户热费 | 《邢台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四款 未按规定退还热用户热费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责改期限内及时整改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责令改正 | 是 | 市级、县级 |
较轻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0日仍未改正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一年内违规两次及以上的 | 给予警告,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7 | 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抢修 | 《邢台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五款 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抢修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责改期限内及时整改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责令改正 | 是 | 市级、县级 |
较轻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3日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3日以上5日以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仍未改正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一年内违规两次及以上的 | 给予警告,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8 | 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 | 《邢台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二)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的,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责改期限内及时整改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责令改正 | 是 | 市级、县级 |
较轻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3日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三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六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3日以上5日以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一年内违规两次及以上的 | 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19 | 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扩大用热面积、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擅自在供热设备上安装放水或换热装置;擅自安装、调节、移动、拆除、启闭、破坏供热控制装置、计量器具或铅封等;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私自锁闭楼道、管道井等公共区域,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的正常检查、维护和管理;擅自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毁坏阀门、仪表、井盖等装置,造成供热运行故障,影响他人正常供热的;其他有损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行为。爆破作业;排放污废水、腐蚀性液体、气体;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堆放垃圾、杂物,挖坑、掘土、打桩、钻探、顶管;种植树木、埋设线杆;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在管网上方放置及建设任何遮蔽物;在供热管道穿越河流标志区域内抛锚或者进行其他危害供热管道安全的作业;其他影响供热管网设施安全的行为。 | 《邢台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三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责改期限内及时整改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责令改正 | 是 | 市级、县级 |
较轻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三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0日仍未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一年内违规两次及以上的 | 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20 |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会同供热单位制定安全保护施工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施工的 | 《邢台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会同供热单位制定安全保护施工方案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责改期限内及时整改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责令改正 | 是 | 市级、县级 |
较轻 | 危及供热设施安全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或者妨碍供热设施正常使用的 |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供热设施严重损害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或一年内违规两次及以上的 |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1 | 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镇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邢台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是 | 市级、县区级 |
较重 | 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在责改期限内未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2 | 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镇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邢台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是 | 市级、县区级 |
较重 | 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在责改期限内未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3 | 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 《邢台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是 | 市级、县区级 |
较重 | 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在责改期限内未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4 | 未取得城镇供水特许经营权或者超越特许经营权范围从事城镇供水经营的 | 《邢台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七条 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未取得城镇供水特许经营权或者超越特许经营权范围从事城镇供水经营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市级、县区级 |
较重 | 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在责改期限内未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5 | 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 | 《邢台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七条 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二)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处五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或者未采取防污染措施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三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在责改期限内未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6 | 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邢台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七条 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三)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或者未采取防污染措施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三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未履行停止供水通知义务,或擅自停止供水不足二十四小时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擅自停止供水二十四小时以上不足四十八小时的 | 责令改正,处二万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擅自停止供水四十八小时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7 | 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 《邢台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七条 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四)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或者未采取防污染措施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三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导致停止供水二十四小时以上不足四十八小时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导致停止供水四十八小时以上不足七十二小时的 | 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导致停止供水七十二小时以上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 | ||||||
28 | 未按照规定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 | 《邢台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七条 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或者未采取防污染措施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三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市级、县区级 | |
较轻 | 五年内一次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五年内两次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二万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五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9 | 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行为的 | 《邢台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市级、县区级 |
较重 | 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在责改期限内未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 | ||||||
30 | 擅自将工业生产用水、再生水、污水、排水、自备水等管道系统与城镇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 | 《邢台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二)擅自将工业生产用水、再生水、污水、排水、自备水等管道系统与城镇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市级、县区级 |
较重 | 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在责改期限内未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 | ||||||
31 | 擅自将换热设备与城镇供水管网直接连接,造成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水质污染的 | 《邢台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三)擅自将换热设备与城镇供水管网直接连接,造成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水质污染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市级、县区级 |
较重 | 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七千元以上二万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在责改期限内未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二万四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2 | 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供水设施的 | 《邢台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四)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供水设施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市级、县区级 |
较重 | 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在责改期限内未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 | ||||||
33 | 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公共消火栓、庭院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的 | 《邢台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五)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公共消火栓、庭院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市级、县区级 |
较重 | 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在责改期限内未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的罚款 | ||||||
34 | 擅自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 | 《邢台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六)擅自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在限期内改正,造成直接损失不足一万元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五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市级、县区级 |
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造成直接损失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或者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 | 责令改正,处五千五百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逾期不改或造成直接损失在二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5 | 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以及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 | 《邢台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七)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以及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市级、县区级 |
较重 | 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在责改期限内未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三千元的罚款 | ||||||
36 | 擅自启闭城镇公共供水管道阀门 | 《邢台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八)擅自启闭城镇公共供水管道阀门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七百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是 | 市级、县区级 |
较重 | 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一千七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在责改期限内未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千四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37 | 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未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的 | 《邢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39条第2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规,责令改正 | 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是 | 市级、县区级 |
较轻 | 逾期未改,一年内首次违规的 | 处一百元以上一百四十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两次违规的 | 处一百四十元以上一百八十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规两次以上的 | 处一百八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38 | 在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经营犬只的 | 《邢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42条 在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经营犬只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次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规,责令改正 | 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是 | 市级、县区级 |
较轻 | 逾期未改,一年内首次违规的 | 处五十元以上七十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两次违规的 | 处七十元以上九十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违规两次以上的,或占道经营规模大,妨碍市容、交通秩序的 | 处九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