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城市管理应该像绣花一样精细”“要强化依法治理,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城市治理顽症难题”。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环境密切相关,是展现城市形象的直接窗口,是政府城市管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体现。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建成区面积不断扩大,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逐步增多,管理工作的对象、范围、内容、方法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对新形势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能力提出了新要求。为了巩固和提升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与公共服务水平,营造更加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城市环境,出台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地方性法规,这既是我市城市管理的现实需要,也是全市人民的共同期盼。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总则、责任区制度、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作业服务、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共六十二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推进现代化城市管理体系建设。《条例》规定,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持续打造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城市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应当建立健全数字化平台管理功能,利用信息化手段,实施动态监测、统筹调度、及时处理和考核评价,提升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水平。(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二)关于打造干净卫生城市环境。《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关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清洗、粉刷,公共信息和商业广告的发布,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家禽、家畜和家庭宠物的饲养,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维护,公共垃圾收集容器的维护、清洁、消杀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条例》设专章对清洁作业服务的市场化原则、委托制度、作业标准和环卫人员权益保障等作出了规定。(条例第二章、第五章、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三)关于维护整齐有序街容街貌。《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邢台地域特色与文化内涵,组织编制城市色彩、建筑风格等专项规划。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做到整洁、完好、美观、协调。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架空管线治理、广告招牌设置、公共停车泊位设置维护和对新改扩建、占道经营、露天烧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行为的规范管理等问题,《条例》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省的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四)关于守护城市运行安全。《条例》明确规定了对隔离墩、防护栏、路缘石、窨井盖等各类公共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管理维护责任。同时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应对强风、暴雨等极端恶劣天气的清洁保障、风险排查、防洪排水等应急预案,做好警示标志设置和风险隐患排除等安全防范措施,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制定环卫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健康教育计划,定期组织环卫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健康检查。(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五)关于相关法律责任。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和我市地方立法权限,分别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擅自设置、取消停车泊位或者擅自设置隔离墩、地桩、地锁、升降杆等障碍物阻挠、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公共停车泊位等行为细化、补充规定了相关责任条款。(条例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