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件修订的目的及意义是什么?
为了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邢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展修订。此次修订着重从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删减行政处罚事项条款等方面进行了调整,进一步维护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升了我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水平,推动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是践行“为人民管好城市”的重要举措。
2.与原《办法》有何区别?
一是依据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八条之规定,将原《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修订为:“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需拆除的,及时自行拆除。对拆除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予以合理补偿”;二是依据《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将原《办法》中第二十九、三十一、三十二条涉及户外广告及门头牌匾行政处罚的条款予以删除,涉及行政处罚的条款遵照《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执行。
修订后,新《办法》共八章,三十四条。第一章总则,对《办法》的法律依据、适用对象、适用范围、相关部门职能划分进行了规定。第二章规划,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专项规划进行了规定。第三章设置,对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设置条件进行了规定。第四章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审批备案,对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审批备案的流程、期限、责任部门进行了规定,其中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实行审批制,非大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实行备案制。第五章公共空间户外广告的有偿使用,对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空间户外广告位置和范围、招标拍卖的流程以及所得用途进行了规定。第六章管理,对设立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监督方式、部门职能、日常维护以及安全责任进行了规定。第七章法律责任,对户外广告和招牌维护、侵权以及拆除等方面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第八章附则,规定了实施时间和有效期。
3.《办法》的实施区域包括哪些?
《办法》适用于市主城区范围内各类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设置管理。各县(市)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4.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审批备案应由哪些部门负责?
大型户外广告(单体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广告)设置实行审批制,非大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实行备案制。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管理区域内大型户外广告的审批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非大型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备案由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管理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审批、备案,由区政府确定的职能部门负责。
文件链接: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