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事项属性 |
行政许可 |
办理机构 |
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服务对象 |
单位或个人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项;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要求 |
办理材料 |
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3、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5、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场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场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2、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场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3、采用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技术人员。4、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具体申请条件详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 |
办理地点 |
邢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319-2686311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现场勘察)---审批---办结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附件下载 |
行政许可申请书 |
年检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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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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